當前位置: 首頁>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部門>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文件>銀政辦規發
索 引 號 | 640100-100/2020-00368 | 發文字號 | 銀政辦規發〔2020〕11號 | 生成日期 | 2020-08-07 |
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關于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貨幣化統籌配建意見》已經2020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貨幣化統籌配建意見
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途徑,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精神,嚴格執行《中共銀川市委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銀黨發〔2010〕46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配套幼兒園應與新建城鎮小區同步依標依規進行建設。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同步驗收并滿足使用條件。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應按照規定及時無償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二、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用地不納入該小區土地出讓面積中,以劃撥方式供應。
三、新建城鎮小區居住人口規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規模達85畝以上)的新建城鎮小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銀川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6版)、《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等相關規定合理配建幼兒園。配套幼兒園一般需滿足五分鐘生活圈步行距離,原則上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米。
(一)每0.3—1.0萬服務人口區域內需設置一所6—12個班規模的幼兒園。
(二)幼兒園班級規模為30座/班,用地標準不應當小于15平方米/生。
四、新建城鎮小區居住人口規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規模達85畝以上),能在用地周邊公配幼兒園解決學前教育需求的,可不在小區內單獨配建幼兒園,以貨幣化補償方式由市政府統籌規劃建設。此類住宅用地的掛牌起始價中須包含幼兒園的建安成本及裝修成本,該筆資金繳入財政,統籌用于公配幼兒園建設。
五、新建城鎮住宅小區居住人口規模在3000人以下(或用地規模未達85畝)的,不宜在小區內部單獨規劃配建幼兒園的,應就近按以下方式予以解決:
(一)該小區周邊公配幼兒園能夠解決學前教育需求的,可不在小區內單獨配建幼兒園,以貨幣化補償方式由市政府統籌規劃建設。此類住宅用地的掛牌起始價中須包含幼兒園建安成本及裝修成本,該筆資金繳入財政,統籌用于公配幼兒園建設;
(二)該小區周邊公配幼兒園無法解決小區學前教育需求的,該小區內仍需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設置規模為6個班。
六、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貨幣化建安成本及裝修成本計算公式為:幼兒園建筑面積乘以幼兒園建安成本與裝修成本之和。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貨幣化的造價費用以上一年度主管部門公布的工程造價數據為準。
七、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需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具體配建要求在土地掛牌方案中明確并嚴格執行。
八、統籌配建的幼兒園由教育部門主導按照規劃統籌建設,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規劃審批及供地工作。
本意見自2020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附件: